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。code.for,medical。gases。engineeringGB、50751。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。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的公告、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.50751,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。第4 1,1,1、4,1.2 1、4,1、4 3 4、1。7.4。1.8。4。1,9 1.4、2、8。4、3 5。4、4。1 1。4,4、4,7,4,5.2,4。6,4,3,4,6。7、5,2、1,5、2 5、1、5 2,9。10。1,4,3,10.1、5 10、2 17条.款,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。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。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、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.修订计划。第一批。的通知,建标.2008、102号,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。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.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。施工,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、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。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、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、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.通过反复讨论.修改和完善、最后经审查定稿。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。术语.基本规定,医用气体源与汇.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、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,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、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,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、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.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,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。积累资料、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.地址、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.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。本规范主编单位,参编单位。参加单位.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、主编单位、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参编单位、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,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.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。有限公司.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、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.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,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、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,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。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,参加单位。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、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.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。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,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。王宇虹 马琪伟.丁德平,卢军.钱俏鹂,楼东堡,刘强。谢思桃.主要审查人 于冬,诸葛立荣。张建忠,陈霖新,倪照鹏,施振球.何晓平,黄磊、王祥瑞.贾来全、明汝新、董益波。曹德森,刘光荣,何哈娜。岳相辉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