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、code,for medical、gases。engineeringGB,50751。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。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的公告,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,50751 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.其中。第4 1、1,1、4.1、2,1,4,1、4。3,4、1、7 4,1,8,4、1。9、1,4,2,8.4,3、5.4.4。1,1.4,4 4、7,4 5 2、4。6、4,3 4.6.7 5,2.1.5,2,5 1、5。2.9.10、1.4。3,10,1 5.10 2,17条.款。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.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.二年三月三十日前,言。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,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,第一批.的通知 建标、2008、102号,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、管理.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、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。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.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。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、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。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,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.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.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。医用气体源与汇.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、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。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,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、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.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、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.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,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、认真总结经验、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.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,地址,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、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.参编单位.参加单位,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,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参编单位。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.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,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.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,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.中国。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,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。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。参加单位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,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、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.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、马琪伟。丁德平。卢军.钱俏鹂.楼东堡、刘强、谢思桃。主要审查人。于冬,诸葛立荣.张建忠,陈霖新.倪照鹏、施振球,何晓平,黄磊,王祥瑞、贾来全,明汝新、董益波,曹德森 刘光荣、何哈娜。岳相辉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