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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.code,for,medical,gases,engineeringGB,50751,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.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的公告,现批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.编号为GB.50751,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。第4,1。1.1,4、1.2,1,4,1,4。3,4,1 7、4,1、8.4、1.9,1,4,2、8,4 3 5.4。4,1,1、4 4,4,7、4,5 2,4.6,4,3,4,6,7、5.2、1,5,2、5、1,5。2 9,10。1、4、3、10.1,5、10,2.17条,款,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、言,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。关于印发.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 第一批.的通知,建标、2008,102号,的要求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。管理、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。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、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。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.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.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。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、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 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.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.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、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.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。主要内容包括。总则.术语,基本规定,医用气体源与汇.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。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、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.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。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.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、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,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编制工作组。地址.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,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。本规范主编单位,参编单位,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、主编单位,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,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。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。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。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,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.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,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,参加单位。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、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。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。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。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,王宇虹,马琪伟,丁德平、卢军.钱俏鹂,楼东堡、刘强,谢思桃,主要审查人。于冬,诸葛立荣.张建忠.陈霖新.倪照鹏 施振球,何晓平,黄磊、王祥瑞 贾来全。明汝新,董益波,曹德森,刘光荣.何哈娜.岳相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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