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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 for、medical,gases。engineeringGB.50751.2012主编部门.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。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的公告 现批准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为国家标准。编号为GB.50751。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.其中 第4,1 1,1.4.1.2、1。4,1 4。3。4。1。7、4。1、8.4,1、9.1、4.2、8、4,3,5,4,4.1,1 4、4 4,7 4.5 2、4,6 4,3.4。6。7.5、2 1.5,2、5.1 5、2。9、10,1,4、3,10。1、5,10.2、17条,款,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。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、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。修订计划,第一批。的通知.建标。2008、102号,的要求.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、管理.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、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。施工.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。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。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.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、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。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,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,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、总则、术语。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、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、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,医用氧舱气体供应.医用气体系统设计,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、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、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。认真总结经验。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.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编制工作组,地址、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,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。本规范主编单位、参编单位、参加单位,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.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参编单位。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.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、集团 有限公司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。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.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、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.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、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,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,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.参加单位。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。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.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.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、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、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,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,王宇虹,马琪伟,丁德平。卢军。钱俏鹂,楼东堡,刘强。谢思桃。主要审查人,于冬,诸葛立荣。张建忠,陈霖新 倪照鹏,施振球,何晓平,黄磊 王祥瑞。贾来全.明汝新 董益波 曹德森。刘光荣,何哈娜.岳相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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