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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.code、for,medical,gases,engineeringGB.50751,2012主编部门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。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.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。50751 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。第4,1 1、1.4,1,2。1,4,1,4,3,4、1.7。4.1。8,4。1.9,1 4。2。8,4、3,5 4,4,1.1,4.4,4,7 4。5 2、4。6,4 3。4,6 7、5、2 1,5、2 5、1。5。2。9。10.1,4.3.10。1,5 10,2.17条。款.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。言,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.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。修订计划、第一批。的通知,建标。2008,102号。的要求、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.研究,管理、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。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。施工。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、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,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 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.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。通过反复讨论.修改和完善、最后经审查定稿。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。主要内容包括、总则.术语,基本规定.医用气体源与汇。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.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。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、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。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、认真总结经验。积累资料。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。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编制工作组.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。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,参编单位。参加单位.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.主编单位.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、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,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,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。集团.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、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、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。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、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.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,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.参加单位,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,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.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、王宇虹,马琪伟 丁德平.卢军.钱俏鹂、楼东堡、刘强,谢思桃。主要审查人、于冬,诸葛立荣.张建忠,陈霖新,倪照鹏。施振球,何晓平,黄磊,王祥瑞 贾来全。明汝新、董益波、曹德森、刘光荣,何哈娜。岳相辉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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