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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、code for medical。gases。engineeringGB、50751。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、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的公告.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,50751.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,其中.第4,1、1,1.4,1 2。1,4.1.4,3。4 1.7,4,1,8 4,1,9 1。4,2 8、4。3,5.4,4,1,1,4.4,4,7。4.5.2、4、6 4,3 4,6,7,5.2、1,5 2。5、1,5 2、9。10,1,4、3,10、1、5.10,2,17条、款、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.言,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,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。第一批。的通知,建标,2008.102号,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,管理.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.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。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。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,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、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 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。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、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.最后经审查定稿、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、主要内容包括.总则。术语.基本规定、医用气体源与汇、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.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,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。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。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,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.认真总结经验、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.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。地址.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。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。参编单位,参加单位.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。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.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、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。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、集团,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,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、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.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。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.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,参加单位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,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、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、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。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。主要起草人,王宇虹,马琪伟.丁德平,卢军,钱俏鹂。楼东堡 刘强,谢思桃、主要审查人,于冬、诸葛立荣 张建忠.陈霖新.倪照鹏.施振球、何晓平,黄磊,王祥瑞,贾来全。明汝新。董益波,曹德森 刘光荣 何哈娜。岳相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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