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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。code、for.medical gases,engineeringGB、50751。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、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的公告、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,50751.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.其中。第4,1.1,1、4。1、2 1 4,1 4 3,4、1。7,4,1,8.4。1、9.1,4、2 8,4,3,5,4,4,1.1。4 4.4,7,4,5,2。4 6。4,3、4、6。7、5 2.1、5、2,5,1、5、2、9 10 1,4,3、10.1.5,10 2,17条、款。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。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.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,第一批 的通知、建标、2008.102号.的要求.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.研究、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、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。施工。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.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、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。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.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、通过反复讨论。修改和完善.最后经审查定稿.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、主要内容包括.总则、术语、基本规定,医用气体源与汇、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。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。医用氧舱气体供应.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、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、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、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。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。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.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编制工作组,地址。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、参编单位 参加单位.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、主编单位,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。有限公司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.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.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 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。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,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、参加单位.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。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。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.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.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,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。主要起草人,王宇虹 马琪伟。丁德平,卢军,钱俏鹂,楼东堡,刘强.谢思桃.主要审查人,于冬,诸葛立荣,张建忠 陈霖新 倪照鹏。施振球,何晓平,黄磊 王祥瑞,贾来全。明汝新,董益波。曹德森.刘光荣 何哈娜,岳相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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