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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,for,medical.gases。engineeringGB,50751.2012主编部门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的公告.现批准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,50751 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。其中 第4、1,1,1,4,1,2 1 4.1,4、3.4,1.7、4 1,8。4 1.9 1 4.2。8.4.3,5,4 4、1,1.4 4,4,7、4,5.2 4,6、4,3、4,6.7 5,2 1、5,2。5.1,5、2,9 10、1、4,3、10.1,5,10、2。17条。款、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.言。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关于印发、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,第一批,的通知、建标、2008,102号,的要求、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.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。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。施工,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。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。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。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。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。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。修改和完善。最后经审查定稿。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.总则、术语.基本规定、医用气体源与汇。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。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.医用氧舱气体供应、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、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.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.必须严格执行。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、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、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。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、认真总结经验、积累资料.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、地址。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,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。本规范主编单位,参编单位。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,上海市建筑学会.参编单位、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、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、有限公司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。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。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.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。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、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.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。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.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.参加单位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,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.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.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、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、主要起草人.王宇虹。马琪伟 丁德平,卢军,钱俏鹂、楼东堡、刘强、谢思桃,主要审查人 于冬.诸葛立荣 张建忠、陈霖新,倪照鹏.施振球.何晓平。黄磊.王祥瑞,贾来全.明汝新.董益波.曹德森,刘光荣,何哈娜 岳相辉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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