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.for。medical。gases。engineeringGB,50751.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.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,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的公告,现批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。编号为GB、50751.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、其中 第4,1.1,1、4 1,2.1,4.1,4,3、4。1 7。4。1,8、4。1.9,1。4、2 8 4.3,5。4.4,1,1,4.4,4 7 4 5.2,4。6 4、3 4,6、7、5,2、1,5 2,5 1,5,2 9 10、1.4、3。10,1,5、10。2 17条。款,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、言,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、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。修订计划。第一批、的通知,建标。2008.102号。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、研究,管理。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 施工。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,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。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、通过反复讨论,修改和完善.最后经审查定稿.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、主要内容包括、总则、术语.基本规定.医用气体源与汇.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,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.医用氧舱气体供应.医用气体系统设计,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.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。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,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、认真总结经验,积累资料.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编制工作组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。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、本规范主编单位。参编单位。参加单位.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.主编单位,上海市建筑学会.参编单位、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,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,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.有限公司.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.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。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 中国。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,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,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。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.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,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、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.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.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.主要起草人.王宇虹,马琪伟,丁德平,卢军。钱俏鹂,楼东堡.刘强,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,于冬,诸葛立荣 张建忠 陈霖新.倪照鹏,施振球。何晓平.黄磊.王祥瑞 贾来全,明汝新 董益波、曹德森、刘光荣,何哈娜,岳相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