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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。for medical。gases、engineeringGB,50751.2012主编部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.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、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的公告.现批准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.50751,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,第4.1,1 1 4.1。2,1、4、1。4。3、4.1。7,4。1,8 4 1 9,1,4,2,8。4,3,5.4。4.1.1.4,4,4 7。4 5,2。4、6。4 3、4.6。7、5 2,1.5 2,5.1,5,2 9,10.1 4.3,10,1、5.10。2.17条、款.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.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.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.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.2008,102号,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,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.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、施工.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 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、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.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,最后经审查定稿。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、主要内容包括、总则,术语.基本规定。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,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.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、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、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。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.认真总结经验。积累资料.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、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编制工作组,地址,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.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,参编单位,参加单位。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,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,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,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、集团,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.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.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,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 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、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、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。参加单位.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,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。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.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。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、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。王宇虹。马琪伟.丁德平,卢军,钱俏鹂。楼东堡、刘强、谢思桃.主要审查人 于冬、诸葛立荣,张建忠,陈霖新、倪照鹏,施振球.何晓平 黄磊、王祥瑞。贾来全、明汝新.董益波,曹德森 刘光荣、何哈娜,岳相辉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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