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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、for medical.gases.engineeringGB 50751、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、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的公告.现批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为国家标准、编号为GB。50751.2012.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,其中 第4.1,1、1 4,1,2.1、4.1 4,3,4、1.7.4。1、8。4,1。9、1,4。2,8、4,3.5,4 4.1。1,4.4,4,7.4,5.2,4 6,4。3 4 6,7 5、2,1 5,2.5,1。5,2。9,10 1、4,3,10,1,5、10,2.17条,款 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。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。二年三月三十日前,言、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,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.修订计划。第一批,的通知,建标、2008,102号.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,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、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。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、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。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.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.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、通过反复讨论。修改和完善.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、总则,术语。基本规定,医用气体源与汇.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、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.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、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、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、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。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、认真总结经验.积累资料.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编制工作组 地址.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,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,参编单位,参加单位.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,主编单位,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、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,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。集团.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.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.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、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、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。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。参加单位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,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。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.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、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。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。马琪伟 丁德平 卢军.钱俏鹂.楼东堡,刘强,谢思桃.主要审查人、于冬,诸葛立荣。张建忠,陈霖新,倪照鹏,施振球、何晓平,黄磊.王祥瑞。贾来全。明汝新,董益波,曹德森.刘光荣,何哈娜、岳相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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