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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。code、for medical.gases engineeringGB、50751.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的公告,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.编号为GB,50751,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、其中,第4 1,1,1,4.1,2、1、4,1.4。3,4 1,7.4,1,8、4 1。9,1。4、2。8 4,3,5,4,4,1、1、4、4。4。7,4,5.2,4、6 4,3,4。6,7.5,2 1、5.2,5、1。5.2.9、10、1。4,3,10 1,5.10.2、17条.款。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.二年三月三十日前,言。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,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,第一批,的通知、建标。2008,102号,的要求、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.研究,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、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.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。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,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、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.通过反复讨论,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。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。主要内容包括、总则,术语 基本规定.医用气体源与汇,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。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。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.医用氧舱气体供应、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。医用气体工程施工.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、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、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。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、认真总结经验。积累资料。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编制工作组,地址,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。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。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。参加单位.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,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、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,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。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、集团、有限公司.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。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、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、中国.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、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,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、参加单位,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.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、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,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.王宇虹。马琪伟 丁德平,卢军,钱俏鹂。楼东堡。刘强.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.于冬,诸葛立荣,张建忠,陈霖新,倪照鹏。施振球 何晓平,黄磊、王祥瑞 贾来全。明汝新、董益波.曹德森.刘光荣。何哈娜,岳相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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