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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 for.medical gases engineeringGB,50751.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.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的公告。现批准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为国家标准、编号为GB.50751 2012、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.其中.第4、1.1,1,4 1.2。1.4 1 4。3,4.1、7、4。1,8,4 1,9,1,4、2,8,4.3.5 4,4,1、1。4,4。4、7。4,5 2,4 6,4。3 4.6、7,5.2.1,5,2,5.1 5。2,9。10 1。4 3。10 1。5,10,2。17条,款,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。言,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,第一批,的通知,建标,2008,102号,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,管理。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。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、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,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 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、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。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。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.通过反复讨论,修改和完善、最后经审查定稿、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.总则.术语。基本规定,医用气体源与汇。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。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.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、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、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。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,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,认真总结经验、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、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编制工作组。地址。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.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、参编单位.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、主编单位、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,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.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,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、集团 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。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.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.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.国际铜业协会 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、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,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,参加单位,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,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。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。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.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、马琪伟。丁德平,卢军,钱俏鹂 楼东堡,刘强。谢思桃.主要审查人,于冬,诸葛立荣 张建忠。陈霖新.倪照鹏,施振球.何晓平、黄磊、王祥瑞,贾来全,明汝新,董益波,曹德森、刘光荣,何哈娜 岳相辉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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