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。for,medical,gases,engineeringGB、50751、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。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,50751。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,其中。第4,1、1,1、4.1,2,1,4.1,4 3,4.1.7.4。1,8 4,1 9,1。4、2.8,4。3.5 4。4,1、1、4。4,4,7,4,5。2 4。6.4。3.4,6.7、5.2,1.5、2,5。1、5。2、9 10 1,4、3,10、1。5 10。2、17条,款、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。二年三月三十日前,言,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。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.第一批。的通知,建标。2008.102号,的要求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,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.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.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.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.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.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。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。通过反复讨论、修改和完善.最后经审查定稿,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.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,术语,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。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、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、医用氧舱气体供应。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、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、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。认真总结经验,积累资料.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编制工作组、地址.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.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.本规范主编单位,参编单位.参加单位,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,主编单位.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参编单位,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,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,有限公司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、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、国际铜业协会。中国。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.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、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,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,参加单位,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.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.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、主要起草人,王宇虹.马琪伟,丁德平 卢军,钱俏鹂 楼东堡。刘强 谢思桃,主要审查人、于冬.诸葛立荣,张建忠,陈霖新,倪照鹏,施振球、何晓平,黄磊.王祥瑞.贾来全、明汝新.董益波。曹德森 刘光荣、何哈娜.岳相辉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