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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 for、medical,gases,engineeringGB,50751。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、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的公告 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,50751,2012。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.其中.第4、1,1.1、4,1.2 1、4 1 4.3,4,1,7 4。1。8 4。1、9,1 4、2。8 4。3.5。4.4,1。1。4,4.4、7,4,5、2,4.6,4,3。4、6,7、5.2.1 5。2、5。1,5 2.9、10、1,4、3,10 1.5,10,2.17条,款 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、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。二年三月三十日前.言、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.关于印发。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、第一批 的通知。建标。2008、102号,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、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。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、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.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.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通过反复讨论。修改和完善.最后经审查定稿、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、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,术语,基本规定。医用气体源与汇,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.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.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.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、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。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。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、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、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.认真总结经验。积累资料、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、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编制工作组.地址、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、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,参编单位,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、主编单位.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,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。集团.有限公司.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.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.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,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、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、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.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,参加单位,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.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。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.主要起草人,王宇虹.马琪伟.丁德平。卢军.钱俏鹂,楼东堡,刘强.谢思桃,主要审查人。于冬 诸葛立荣。张建忠,陈霖新。倪照鹏 施振球.何晓平。黄磊,王祥瑞.贾来全.明汝新,董益波。曹德森,刘光荣。何哈娜、岳相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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