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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.code.for.medical.gases,engineeringGB、50751,2012主编部门.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.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的公告。现批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、编号为GB、50751.2012.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,其中。第4、1.1.1。4,1、2,1、4,1 4、3、4 1。7.4。1、8.4,1,9,1,4。2、8,4、3,5、4、4 1 1,4,4.4、7,4 5,2,4 6,4、3,4 6 7 5。2.1、5,2 5 1。5,2,9.10。1、4,3。10.1.5,10。2,17条、款、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.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。二年三月三十日前,言.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。修订计划.第一批,的通知 建标。2008,102号.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。研究 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、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。施工、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。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,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、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。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.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。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。最后经审查定稿,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。总则。术语。基本规定.医用气体源与汇。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、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,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、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、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、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、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、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,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,认真总结经验、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编制工作组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,参编单位.参加单位,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.主编单位、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.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,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.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。有限公司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。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。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.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。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.中国.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。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.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、参加单位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、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、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.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。主要起草人.王宇虹。马琪伟.丁德平 卢军。钱俏鹂.楼东堡。刘强,谢思桃.主要审查人。于冬、诸葛立荣。张建忠、陈霖新,倪照鹏,施振球.何晓平、黄磊,王祥瑞,贾来全、明汝新,董益波,曹德森,刘光荣 何哈娜 岳相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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