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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。for、medical,gases。engineeringGB.50751,2012主编部门.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,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的公告,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。50751,2012.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,第4,1.1.1 4、1,2,1、4。1。4。3、4.1,7,4.1 8、4,1,9 1,4、2、8、4 3,5、4。4,1,1 4.4、4.7、4。5,2,4,6,4 3,4,6,7、5.2,1,5,2。5、1,5.2,9,10、1、4。3 10,1,5,10,2、17条,款,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。二年三月三十日前.言。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关于印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。第一批.的通知,建标 2008,102号 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、管理、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.施工,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,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。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.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,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.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、主要内容包括、总则 术语,基本规定、医用气体源与汇,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、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.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,医用氧舱气体供应、医用气体系统设计,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.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.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。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,认真总结经验,积累资料。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编制工作组 地址。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、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.参加单位。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。主编单位,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.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。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,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、集团,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.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、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。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。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。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,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.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。主要起草人.王宇虹.马琪伟,丁德平.卢军、钱俏鹂.楼东堡、刘强 谢思桃、主要审查人 于冬 诸葛立荣.张建忠、陈霖新。倪照鹏.施振球,何晓平、黄磊,王祥瑞 贾来全,明汝新、董益波。曹德森、刘光荣,何哈娜,岳相辉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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