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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,for.medical,gases,engineeringGB,50751,2012主编部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,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 现批准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为国家标准。编号为GB。50751.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.其中、第4,1。1。1、4、1。2,1 4.1,4,3。4 1 7。4 1、8,4 1,9,1 4,2 8,4 3,5、4、4、1、1、4、4,4.7。4。5、2.4 6.4、3 4,6,7.5,2.1.5。2,5,1,5,2、9.10,1。4、3 10、1.5。10、2.17条。款.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.二年三月三十日前,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,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。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,建标,2008、102号、的要求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。管理.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。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、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 施工,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 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、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.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.修改和完善,最后经审查定稿,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.主要内容包括。总则.术语、基本规定,医用气体源与汇。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。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,医用氧舱气体供应.医用气体系统设计,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。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、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.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、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.地址,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,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,参编单位、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,主编单位,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。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.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、集团、有限公司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。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,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、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.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,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.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.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、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、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.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,王宇虹。马琪伟。丁德平,卢军、钱俏鹂.楼东堡、刘强,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 于冬.诸葛立荣.张建忠,陈霖新、倪照鹏.施振球、何晓平 黄磊,王祥瑞,贾来全 明汝新,董益波,曹德森.刘光荣 何哈娜、岳相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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