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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 for。medical.gases。engineeringGB、50751.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,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的公告,现批准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为国家标准。编号为GB 50751,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.其中、第4 1,1,1,4。1、2,1,4、1。4、3 4.1.7 4.1、8.4。1,9,1,4。2,8,4。3.5 4。4,1,1,4。4.4,7、4,5.2 4,6。4,3.4。6,7 5 2,1,5.2。5 1 5,2,9,10 1、4,3 10,1,5,10。2、17条,款.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。言.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。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,建标。2008,102号,的要求.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.研究。管理.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。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、施工、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,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,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,修改和完善.最后经审查定稿。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、主要内容包括、总则。术语,基本规定,医用气体源与汇。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.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,医用氧舱气体供应.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、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,认真总结经验,积累资料、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编制工作组,地址、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.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,参加单位,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,主编单位、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.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、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。上海现代建筑设计.集团。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,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.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.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,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,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,参加单位,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,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.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,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,王宇虹.马琪伟、丁德平.卢军、钱俏鹂,楼东堡,刘强、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、于冬 诸葛立荣,张建忠 陈霖新、倪照鹏、施振球.何晓平,黄磊、王祥瑞.贾来全,明汝新 董益波,曹德森,刘光荣.何哈娜、岳相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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