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、for、medical,gases,engineeringGB。50751 2012主编部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,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的公告,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 50751,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。第4、1。1 1 4,1,2。1,4 1,4,3,4,1,7.4,1 8 4,1 9 1,4,2,8,4.3 5.4。4,1、1.4、4,4.7,4、5.2,4、6.4.3,4、6.7.5 2,1.5,2 5,1,5,2,9.10,1.4,3、10.1.5 10 2.17条 款,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、二年三月三十日前,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。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。修订计划、第一批,的通知、建标、2008.102号.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,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。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.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 施工。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。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,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。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.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.通过反复讨论。修改和完善.最后经审查定稿。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。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,术语.基本规定.医用气体源与汇.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、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,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、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、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、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.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、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。认真总结经验、积累资料、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.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,地址。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.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。本规范主编单位,参编单位、参加单位。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。主编单位。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。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.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。集团,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。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,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,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,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.参加单位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、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.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,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,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。主要起草人,王宇虹 马琪伟、丁德平,卢军,钱俏鹂.楼东堡.刘强.谢思桃。主要审查人 于冬,诸葛立荣 张建忠 陈霖新。倪照鹏。施振球.何晓平 黄磊.王祥瑞,贾来全,明汝新,董益波、曹德森.刘光荣。何哈娜,岳相辉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