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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,for。medical.gases,engineeringGB。50751.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。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的公告、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、编号为GB 50751 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,其中,第4,1.1.1.4、1、2,1.4。1。4,3.4。1,7、4、1 8,4.1、9,1。4,2。8,4,3,5、4 4.1、1.4,4 4,7、4、5,2.4,6。4、3,4,6。7,5,2 1,5,2 5 1 5、2.9 10,1。4,3、10,1.5、10、2.17条.款,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,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.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.修订计划、第一批。的通知 建标 2008.102号,的要求、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、管理、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、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.施工.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.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.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.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、通过反复讨论.修改和完善、最后经审查定稿.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。总则,术语,基本规定,医用气体源与汇,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、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,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.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、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,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、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编制工作组,地址,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.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.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、主编单位。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参编单位,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,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.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.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。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,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、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、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。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。参加单位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、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.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。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、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.主要起草人.王宇虹、马琪伟、丁德平。卢军。钱俏鹂。楼东堡,刘强,谢思桃。主要审查人、于冬、诸葛立荣。张建忠 陈霖新,倪照鹏。施振球 何晓平、黄磊.王祥瑞、贾来全.明汝新。董益波,曹德森 刘光荣、何哈娜。岳相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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