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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.for,medical。gases,engineeringGB,50751 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.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。编号为GB、50751、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。其中,第4,1,1、1.4,1,2,1。4,1。4,3 4 1 7。4,1、8,4,1,9 1 4.2,8 4,3.5,4、4,1.1 4、4,4 7,4,5、2、4、6、4,3 4.6。7 5.2,1。5、2,5。1、5。2.9。10 1、4.3。10、1,5,10、2、17条,款。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、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关于印发,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、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,2008,102号,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,管理。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。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.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、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.施工。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.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。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 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.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。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,最后经审查定稿、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。总则,术语.基本规定,医用气体源与汇.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、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,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。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,认真总结经验、积累资料、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.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.地址、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。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、本规范主编单位.参编单位,参加单位、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,主编单位、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。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。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。有限公司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。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、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。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。国际铜业协会、中国、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.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.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.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。参加单位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.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,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,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。王宇虹。马琪伟。丁德平。卢军 钱俏鹂.楼东堡 刘强,谢思桃,主要审查人,于冬,诸葛立荣。张建忠 陈霖新 倪照鹏.施振球,何晓平,黄磊、王祥瑞 贾来全、明汝新、董益波,曹德森、刘光荣,何哈娜,岳相辉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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