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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.code.for。medical gases,engineeringGB.50751、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.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的公告,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.50751,2012。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.其中、第4,1,1 1 4.1,2,1。4、1。4 3,4 1、7,4,1.8、4,1、9、1.4。2,8。4。3.5.4 4.1 1。4 4.4,7,4,5 2,4.6.4.3,4,6。7、5。2、1、5、2 5、1、5、2,9、10 1.4、3,10,1.5。10。2。17条、款,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、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、言。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,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。第一批 的通知,建标,2008 102号 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。研究、管理。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.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.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.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、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。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。通过反复讨论,修改和完善.最后经审查定稿。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,总则、术语 基本规定。医用气体源与汇,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.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.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.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、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.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,认真总结经验。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、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编制工作组,地址.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。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、本规范主编单位,参编单位、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、主编单位.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、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。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,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.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.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.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.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.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,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。参加单位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、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。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。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.王宇虹,马琪伟。丁德平.卢军,钱俏鹂.楼东堡。刘强 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.于冬、诸葛立荣.张建忠、陈霖新,倪照鹏。施振球.何晓平 黄磊,王祥瑞。贾来全、明汝新、董益波.曹德森.刘光荣,何哈娜.岳相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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