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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。code、for、medical、gases,engineeringGB、50751、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,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的公告,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为国家标准.编号为GB、50751、2012.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、其中.第4。1 1,1、4。1。2,1 4。1,4、3.4、1.7,4,1,8 4。1 9 1、4 2。8 4 3.5.4、4 1.1,4、4,4 7 4。5,2。4.6。4,3 4、6。7.5,2 1。5,2。5、1。5 2.9,10 1,4、3,10.1、5,10。2、17条,款 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、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,言、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关于印发.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 第一批。的通知,建标。2008.102号、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。研究.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、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,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,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、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 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.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、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。主要内容包括。总则,术语.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.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。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,医用氧舱气体供应.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、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、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.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。积累资料。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编制工作组、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,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、本规范主编单位。参编单位,参加单位,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。主编单位,上海市建筑学会.参编单位。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.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。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、集团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.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、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,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.参加单位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.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、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 马琪伟、丁德平,卢军 钱俏鹂。楼东堡.刘强 谢思桃、主要审查人.于冬。诸葛立荣。张建忠,陈霖新 倪照鹏 施振球.何晓平、黄磊.王祥瑞,贾来全。明汝新.董益波,曹德森,刘光荣、何哈娜。岳相辉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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