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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,for.medical。gases、engineeringGB,50751,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的公告,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。50751。2012。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。其中。第4 1,1。1。4。1,2,1,4,1.4、3,4,1,7.4.1、8,4,1。9,1.4,2,8 4,3,5,4 4。1。1。4 4。4。7。4,5 2.4 6。4,3 4。6,7、5、2,1、5,2.5,1,5 2 9。10、1,4,3,10、1,5.10 2。17条.款.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。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、言.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。关于印发,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、第一批,的通知 建标,2008,102号 的要求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.研究、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。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.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。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.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.最后经审查定稿,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.主要内容包括,总则,术语,基本规定、医用气体源与汇.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、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、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.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.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。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、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、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,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,认真总结经验,积累资料.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、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编制工作组 地址。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。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参加单位、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。主编单位,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、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.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,有限公司.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。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、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.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.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。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,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.参加单位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。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、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.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、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,王宇虹。马琪伟.丁德平、卢军、钱俏鹂、楼东堡,刘强 谢思桃。主要审查人 于冬。诸葛立荣 张建忠.陈霖新,倪照鹏.施振球 何晓平,黄磊,王祥瑞,贾来全、明汝新 董益波 曹德森.刘光荣 何哈娜.岳相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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