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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.code。for.medical.gases、engineeringGB、50751,2012主编部门.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,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的公告 现批准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 50751,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,其中 第4 1,1.1、4 1,2.1、4。1 4,3,4,1 7,4、1.8,4,1、9,1、4,2。8.4,3,5。4,4。1.1.4.4、4、7、4 5、2 4。6、4、3、4。6。7,5、2。1 5。2,5 1。5、2,9,10,1。4。3,10 1,5、10,2。17条 款 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、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、言.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、修订计划 第一批。的通知,建标,2008.102号,的要求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、研究、管理、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。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。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.施工、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、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.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、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。最后经审查定稿。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。主要内容包括,总则.术语,基本规定、医用气体源与汇,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、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、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、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。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、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、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。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.认真总结经验、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。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编制工作组,地址,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,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.参编单位.参加单位。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,主编单位、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参编单位。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,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.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,有限公司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、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.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,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.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。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。参加单位,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。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。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,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,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。主要起草人.王宇虹。马琪伟 丁德平,卢军,钱俏鹂、楼东堡。刘强,谢思桃.主要审查人.于冬.诸葛立荣.张建忠.陈霖新,倪照鹏,施振球 何晓平、黄磊、王祥瑞,贾来全,明汝新、董益波。曹德森、刘光荣 何哈娜,岳相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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