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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、code,for、medical。gases.engineeringGB、50751 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、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的公告 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。50751,2012.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,其中,第4、1。1 1 4.1,2。1、4 1,4,3.4,1.7,4,1 8、4、1,9,1 4。2,8 4,3。5、4。4.1、1,4 4、4 7。4、5。2 4。6.4,3,4.6。7.5 2、1,5,2,5。1、5,2。9 10,1.4,3,10。1.5,10,2,17条 款、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、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.二年三月三十日前.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.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、修订计划.第一批.的通知。建标。2008.102号.的要求、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,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。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.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。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。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。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。修改和完善。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.主要内容包括,总则。术语、基本规定、医用气体源与汇,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、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.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.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。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、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、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。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、积累资料。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编制工作组,地址,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。本规范主编单位.参编单位、参加单位.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。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,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.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.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,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、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、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、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.国际铜业协会 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,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.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。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,参加单位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。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.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.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。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.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。王宇虹,马琪伟,丁德平。卢军 钱俏鹂 楼东堡。刘强,谢思桃,主要审查人。于冬,诸葛立荣。张建忠,陈霖新 倪照鹏,施振球 何晓平.黄磊,王祥瑞 贾来全 明汝新,董益波,曹德森.刘光荣、何哈娜。岳相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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