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。for medical.gases,engineeringGB。50751,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,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的公告.现批准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.编号为GB,50751。2012。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、其中 第4.1、1 1。4。1,2 1,4,1.4 3,4。1 7.4.1,8.4.1、9 1.4.2。8,4 3.5 4,4、1、1 4,4。4。7,4,5,2、4 6,4,3,4.6。7。5。2.1.5 2 5、1.5 2 9,10,1.4 3,10、1,5,10,2、17条,款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,言、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关于印发。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,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,2008.102号 的要求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 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。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。施工,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,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.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.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。最后经审查定稿。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.术语,基本规定、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.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,医用氧舱气体供应.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。医用气体工程施工.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、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、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.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.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、认真总结经验、积累资料.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编制工作组 地址.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,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.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,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,主编单位、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,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,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、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、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 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,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。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、参加单位,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,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、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、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.主要起草人。王宇虹,马琪伟,丁德平、卢军。钱俏鹂、楼东堡,刘强 谢思桃、主要审查人 于冬 诸葛立荣 张建忠、陈霖新.倪照鹏.施振球,何晓平、黄磊。王祥瑞.贾来全.明汝新,董益波、曹德森,刘光荣,何哈娜,岳相辉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