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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,for.medical、gases,engineeringGB,50751、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,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的公告.现批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、编号为GB,50751 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,其中,第4,1,1,1。4.1,2,1.4,1,4、3,4、1,7,4.1,8.4、1.9.1 4,2、8,4.3、5.4,4,1,1,4、4.4.7 4。5,2.4 6,4,3,4,6,7。5 2.1,5,2 5。1。5,2、9,10,1.4。3 10、1 5,10。2 17条.款.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、言,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。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。修订计划,第一批,的通知,建标、2008、102号,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,管理。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。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.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,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、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.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。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,修改和完善、最后经审查定稿.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、主要内容包括,总则 术语、基本规定。医用气体源与汇,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。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。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.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.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、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、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。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.认真总结经验、积累资料。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。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编制工作组、地址.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,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.参编单位 参加单位。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。主编单位、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.上海现代建筑设计.集团 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.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。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,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。国际铜业协会.中国.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.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。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,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.参加单位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.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。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.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、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.王宇虹、马琪伟,丁德平.卢军、钱俏鹂、楼东堡,刘强,谢思桃。主要审查人,于冬 诸葛立荣、张建忠。陈霖新。倪照鹏,施振球。何晓平。黄磊,王祥瑞,贾来全 明汝新。董益波,曹德森、刘光荣.何哈娜,岳相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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