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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.code for medical.gases。engineeringGB。50751.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.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,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的公告 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.50751 2012.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,其中、第4,1 1,1,4、1、2、1。4,1、4,3.4、1 7,4、1。8。4 1,9,1、4 2.8 4 3,5、4,4 1,1.4.4。4.7 4,5,2.4,6 4、3,4、6 7、5。2,1。5,2。5.1、5.2.9,10,1、4。3、10,1 5、10,2。17条、款 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。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、言、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.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。修订计划.第一批,的通知、建标。2008、102号,的要求.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。研究.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、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、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.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。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、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.通过反复讨论,修改和完善,最后经审查定稿、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、主要内容包括、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,医用气体源与汇、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,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。医用氧舱气体供应、医用气体系统设计,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、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,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、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编制工作组、地址.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。本规范主编单位.参编单位。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.主编单位.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.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.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,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.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。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、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,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,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.参加单位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,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。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.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。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。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、马琪伟,丁德平,卢军,钱俏鹂 楼东堡,刘强.谢思桃,主要审查人 于冬,诸葛立荣、张建忠,陈霖新、倪照鹏。施振球,何晓平 黄磊,王祥瑞 贾来全、明汝新。董益波。曹德森,刘光荣。何哈娜,岳相辉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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