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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。for medical.gases.engineeringGB、50751.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,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的公告 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 50751.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,其中.第4 1。1、1。4、1.2、1,4.1.4,3、4,1,7,4,1。8.4,1,9.1,4、2.8。4.3。5、4,4.1,1,4,4.4 7 4。5,2 4。6 4 3、4 6.7、5,2.1.5,2.5,1,5,2 9 10.1,4,3,10。1 5 10,2,17条,款,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.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、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、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,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、修订计划,第一批、的通知,建标.2008。102号、的要求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,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。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.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。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。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。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、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 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、通过反复讨论.修改和完善,最后经审查定稿,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.主要内容包括,总则,术语。基本规定.医用气体源与汇,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.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。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.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、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,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,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。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编制工作组.地址、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。本规范主编单位,参编单位、参加单位、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。主编单位、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参编单位.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.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,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、集团,有限公司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。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.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.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、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、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,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。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,参加单位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,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.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。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、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、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,马琪伟、丁德平,卢军,钱俏鹂、楼东堡.刘强。谢思桃,主要审查人,于冬,诸葛立荣.张建忠,陈霖新.倪照鹏.施振球、何晓平,黄磊、王祥瑞、贾来全、明汝新。董益波 曹德森。刘光荣、何哈娜。岳相辉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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