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、for。medical,gases engineeringGB、50751,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。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、现批准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、50751。2012、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,其中。第4 1、1。1、4,1.2,1.4,1。4.3.4 1,7、4。1、8 4,1.9 1,4,2,8、4 3,5,4 4,1.1。4。4、4.7,4 5、2,4,6,4.3,4,6。7。5、2,1。5.2,5。1,5,2。9 10、1 4,3.10。1 5.10、2.17条,款。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,言.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。关于印发.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.第一批,的通知,建标,2008。102号 的要求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。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、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.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、施工,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 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、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、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、通过反复讨论,修改和完善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.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,术语。基本规定,医用气体源与汇、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、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、医用氧舱气体供应。医用气体系统设计.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.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、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。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,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,认真总结经验、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.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编制工作组,地址,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.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.本规范主编单位.参编单位,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.主编单位。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.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,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,有限公司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.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、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,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、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,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.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。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、参加单位。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。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.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,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,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、王宇虹,马琪伟.丁德平。卢军。钱俏鹂。楼东堡,刘强.谢思桃,主要审查人、于冬,诸葛立荣,张建忠。陈霖新。倪照鹏,施振球,何晓平,黄磊、王祥瑞。贾来全、明汝新。董益波。曹德森。刘光荣,何哈娜。岳相辉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