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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、for。medical、gases。engineeringGB,50751,2012主编部门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,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的公告、现批准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。编号为GB 50751 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.第4。1 1、1,4,1,2、1,4 1,4、3 4、1。7.4.1。8.4.1,9,1、4。2 8 4,3,5.4 4、1 1,4.4 4。7 4.5,2 4 6、4 3,4、6,7。5,2,1,5.2.5。1、5,2,9.10、1、4,3 10、1,5,10,2,17条。款,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、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关于印发、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.修订计划。第一批,的通知 建标、2008,102号 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。管理、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.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.施工,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、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.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,修改和完善、最后经审查定稿、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,总则、术语,基本规定、医用气体源与汇,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、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,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。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、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.认真总结经验.积累资料。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、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编制工作组,地址,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.本规范主编单位。参编单位。参加单位、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,主编单位,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,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.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,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.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.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。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.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。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 中国。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,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。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.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。参加单位.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、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.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,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,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.王宇虹.马琪伟,丁德平.卢军。钱俏鹂.楼东堡。刘强、谢思桃、主要审查人,于冬。诸葛立荣.张建忠,陈霖新。倪照鹏。施振球,何晓平,黄磊。王祥瑞。贾来全、明汝新.董益波 曹德森,刘光荣,何哈娜.岳相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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