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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、for。medical,gases、engineeringGB.50751,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。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,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为国家标准、编号为GB 50751.2012、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,其中,第4,1。1。1.4 1 2,1 4、1、4。3。4,1.7 4.1、8 4。1.9,1。4。2 8。4,3、5。4,4。1 1、4 4 4.7,4 5.2、4、6 4,3。4.6.7.5。2.1、5,2,5、1,5、2 9。10 1,4,3 10,1 5 10,2、17条.款,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、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。言。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.关于印发、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 第一批.的通知。建标.2008、102号。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,管理。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。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。施工.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,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。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、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.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、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,最后经审查定稿,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.总则,术语,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,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,医用氧舱气体供应。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。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。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、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.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,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.认真总结经验。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。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,地址,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,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,参加单位。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、主编单位。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.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、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.集团。有限公司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,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。国际铜业协会。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.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.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。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,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。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、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、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、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.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,马琪伟 丁德平,卢军,钱俏鹂,楼东堡,刘强 谢思桃,主要审查人.于冬。诸葛立荣.张建忠.陈霖新,倪照鹏 施振球 何晓平。黄磊、王祥瑞.贾来全、明汝新。董益波.曹德森、刘光荣,何哈娜.岳相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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