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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。for。medical,gases engineeringGB。50751、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.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的公告。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。50751,2012.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.其中、第4,1。1。1,4,1、2。1。4。1。4,3 4,1、7 4、1。8 4。1,9。1、4、2、8、4。3 5、4、4,1、1.4 4,4.7,4 5,2,4,6.4.3,4。6、7、5,2、1,5,2,5,1。5.2.9.10,1.4。3,10 1.5.10,2.17条,款 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、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、言.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.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.修订计划.第一批.的通知 建标,2008,102号。的要求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.研究,管理、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。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 施工.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,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。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。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.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、修改和完善,最后经审查定稿、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.总则.术语。基本规定,医用气体源与汇,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,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、医用气体工程施工.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。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,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、认真总结经验,积累资料.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、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编制工作组,地址,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。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.参编单位.参加单位.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、主编单位.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参编单位.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、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.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、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。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、国际铜业协会 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。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,参加单位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,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。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、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。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。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,马琪伟,丁德平.卢军。钱俏鹂.楼东堡,刘强 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。于冬 诸葛立荣,张建忠.陈霖新,倪照鹏,施振球。何晓平。黄磊、王祥瑞,贾来全,明汝新,董益波,曹德森,刘光荣,何哈娜、岳相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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