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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。code、for medical,gases,engineeringGB。50751,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.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的公告,现批准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。编号为GB,50751 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。其中、第4。1.1,1 4.1,2,1 4、1.4.3,4 1,7、4,1.8,4,1。9。1 4.2 8。4.3 5、4,4,1,1,4,4、4 7,4、5,2,4 6、4.3。4,6,7.5。2 1。5 2 5.1 5,2.9,10,1。4、3,10,1、5、10,2,17条.款 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.二年三月三十日前,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.关于印发.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.修订计划、第一批.的通知、建标.2008。102号,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。研究.管理.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。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.施工,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.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、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。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.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通过反复讨论.修改和完善.最后经审查定稿、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,总则,术语。基本规定、医用气体源与汇.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。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,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.医用气体系统设计,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。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。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,积累资料、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编制工作组 地址,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.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.参编单位、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。上海市建筑学会、参编单位。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、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、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.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。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.国际铜业协会。中国.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.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。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.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,参加单位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.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。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,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、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。主要起草人。王宇虹,马琪伟。丁德平 卢军,钱俏鹂、楼东堡.刘强,谢思桃。主要审查人.于冬.诸葛立荣,张建忠,陈霖新,倪照鹏 施振球.何晓平,黄磊.王祥瑞,贾来全。明汝新、董益波、曹德森,刘光荣、何哈娜,岳相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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