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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、code。for,medical,gases、engineeringGB 50751 2012主编部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.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的公告,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。编号为GB.50751、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.其中.第4 1 1,1.4。1,2,1 4,1、4、3.4,1,7.4.1.8.4,1,9,1、4。2、8.4.3,5。4,4、1,1.4,4,4 7,4,5 2.4、6.4 3 4 6、7、5、2。1,5、2 5,1,5,2,9,10.1、4 3、10,1,5.10、2.17条。款,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.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、言,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。关于印发、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.修订计划 第一批,的通知 建标 2008、102号 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、研究、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.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。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 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。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,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、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、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。通过反复讨论。修改和完善.最后经审查定稿.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.主要内容包括。总则。术语。基本规定。医用气体源与汇,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、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,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.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。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、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。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。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.认真总结经验.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。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编制工作组。地址.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。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.本规范主编单位。参编单位。参加单位、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,主编单位,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参编单位,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.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.上海现代建筑设计.集团.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、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、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、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、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.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。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.参加单位。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.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、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,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.王宇虹 马琪伟。丁德平,卢军,钱俏鹂,楼东堡,刘强,谢思桃、主要审查人 于冬.诸葛立荣.张建忠。陈霖新,倪照鹏、施振球 何晓平 黄磊、王祥瑞,贾来全.明汝新、董益波.曹德森,刘光荣 何哈娜,岳相辉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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