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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.for。medical gases,engineeringGB,50751、2012主编部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,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的公告,现批准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。50751。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、其中,第4.1 1,1,4、1 2,1。4,1。4,3,4。1.7。4。1,8 4,1。9 1,4,2,8、4。3、5,4、4 1,1 4、4.4。7.4。5.2,4,6.4,3.4、6,7,5 2、1 5、2。5,1.5.2.9。10 1.4.3,10,1.5.10。2,17条,款、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,言.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。关于印发.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、第一批。的通知 建标、2008,102号,的要求.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、管理、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。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、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.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、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。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。总则。术语、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、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,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.医用气体工程施工.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、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.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,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。认真总结经验,积累资料.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、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,地址.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.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.参编单位.参加单位,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.主编单位,上海市建筑学会.参编单位。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、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。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 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。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.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。国际铜业协会 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,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。参加单位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,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、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。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。主要起草人。王宇虹。马琪伟。丁德平。卢军,钱俏鹂 楼东堡 刘强.谢思桃。主要审查人、于冬。诸葛立荣 张建忠,陈霖新.倪照鹏。施振球,何晓平。黄磊、王祥瑞、贾来全、明汝新.董益波,曹德森、刘光荣,何哈娜、岳相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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