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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、code、for,medical。gases。engineeringGB,50751.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.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的公告、现批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为国家标准.编号为GB.50751 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,其中。第4,1,1、1 4,1。2.1,4,1。4.3.4、1.7、4 1 8,4,1,9,1.4、2.8.4。3、5、4、4.1。1 4 4.4、7,4。5。2。4、6,4,3、4。6,7。5 2,1 5.2.5、1。5 2、9,10.1。4,3、10.1、5、10,2,17条、款、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.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、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,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、第一批.的通知,建标。2008。102号、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 管理.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.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。施工、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,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。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。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。通过反复讨论。修改和完善,最后经审查定稿,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、主要内容包括,总则.术语 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、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,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、医用氧舱气体供应、医用气体系统设计,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、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.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、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.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.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,认真总结经验,积累资料、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。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编制工作组.地址、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.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。本规范主编单位。参编单位。参加单位,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。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,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.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,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。集团 有限公司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.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,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、国际铜业协会。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、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。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,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。参加单位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、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、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.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,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,王宇虹,马琪伟、丁德平。卢军.钱俏鹂。楼东堡 刘强、谢思桃。主要审查人,于冬。诸葛立荣,张建忠,陈霖新.倪照鹏.施振球,何晓平,黄磊。王祥瑞。贾来全 明汝新。董益波 曹德森、刘光荣 何哈娜、岳相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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