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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、for medical.gases,engineeringGB 50751 2012主编部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,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的公告,现批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,50751、2012。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,第4、1 1、1 4.1.2。1、4,1,4,3、4。1,7,4,1.8、4 1、9,1.4、2 8.4 3。5。4。4.1。1、4 4。4。7、4,5、2.4。6.4 3。4 6、7 5 2。1 5 2,5 1,5。2,9,10。1 4。3.10,1 5,10、2,17条。款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。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.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。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.关于印发,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,第一批、的通知。建标、2008,102号 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。管理。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。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.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.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。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.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、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.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.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,最后经审查定稿,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,术语 基本规定.医用气体源与汇、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、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,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、医用氧舱气体供应、医用气体系统设计,医用气体工程施工.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.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.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.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、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。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编制工作组.地址。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,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.参编单位、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、上海市建筑学会、参编单位。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.集团、有限公司.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.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,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。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,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、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。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。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.参加单位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,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、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。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。王宇虹。马琪伟 丁德平.卢军 钱俏鹂、楼东堡.刘强、谢思桃.主要审查人,于冬.诸葛立荣.张建忠,陈霖新 倪照鹏,施振球,何晓平 黄磊.王祥瑞、贾来全 明汝新 董益波,曹德森,刘光荣.何哈娜、岳相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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