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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.code.for。medical。gases,engineeringGB 50751,2012主编部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.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。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的公告.现批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为国家标准。编号为GB、50751 2012、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.其中 第4。1.1、1。4 1,2。1 4。1,4,3.4,1.7.4,1。8 4,1。9。1、4.2、8。4 3。5、4 4.1,1。4,4,4,7 4,5,2。4 6。4 3。4,6、7 5.2,1,5、2.5 1。5。2.9,10,1,4 3 10 1.5,10、2,17条,款,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。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.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,言、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.关于印发,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.第一批,的通知,建标,2008,102号,的要求、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 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、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,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,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。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,修改和完善.最后经审查定稿.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,术语、基本规定.医用气体源与汇。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.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。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。医用氧舱气体供应、医用气体系统设计.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.必须严格执行、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、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,积累资料.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编制工作组、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.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.本规范主编单位,参编单位.参加单位,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,主编单位.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.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,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。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。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.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.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。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、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、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。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.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。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、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.王宇虹、马琪伟,丁德平、卢军、钱俏鹂、楼东堡。刘强,谢思桃.主要审查人 于冬.诸葛立荣.张建忠,陈霖新.倪照鹏 施振球、何晓平 黄磊,王祥瑞 贾来全。明汝新。董益波。曹德森 刘光荣,何哈娜.岳相辉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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