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.code,for,medical,gases、engineeringGB,50751,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的公告 现批准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。编号为GB,50751 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.其中,第4,1,1、1。4,1 2.1。4、1,4、3,4,1,7,4 1,8。4,1。9、1、4、2,8。4 3.5 4,4 1 1 4。4,4.7。4.5 2、4,6.4.3、4、6、7,5、2,1,5,2.5.1.5,2.9。10。1,4,3,10,1、5。10、2。17条、款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。二年三月三十日前.言.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。关于印发.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,第一批,的通知、建标。2008,102号,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.研究,管理。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、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。施工,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。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、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.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、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通过反复讨论,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。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.总则。术语,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,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。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.医用氧舱气体供应。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。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、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。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.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,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,认真总结经验,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编制工作组,地址、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.本规范主编单位、参编单位、参加单位,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、主编单位、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。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,上海现代建筑设计.集团,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.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、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、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.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、参加单位,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。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。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,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,王宇虹。马琪伟.丁德平,卢军、钱俏鹂,楼东堡,刘强 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.于冬,诸葛立荣,张建忠,陈霖新 倪照鹏,施振球,何晓平。黄磊,王祥瑞,贾来全。明汝新.董益波 曹德森,刘光荣 何哈娜。岳相辉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