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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 for。medical,gases,engineeringGB,50751。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,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的公告 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。50751。2012。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。其中。第4,1,1,1,4.1、2,1 4 1.4 3 4.1 7、4、1。8.4 1。9、1 4.2.8 4。3。5、4,4 1.1 4、4,4。7、4,5。2,4.6、4.3,4、6 7,5。2,1.5、2 5、1,5 2,9。10,1.4。3,10,1.5、10 2 17条,款,为强制性条文.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.二年三月三十日前,言,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。关于印发,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。修订计划,第一批、的通知.建标、2008,102号。的要求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,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.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、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.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,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.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。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。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.通过反复讨论、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,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、主要内容包括,总则.术语。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.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.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。医用氧舱气体供应、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、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.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。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,认真总结经验.积累资料。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编制工作组,地址,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。参编单位,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、上海市建筑学会、参编单位。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.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,有限公司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。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,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.国际铜业协会.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,参加单位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、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、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。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、马琪伟,丁德平。卢军、钱俏鹂、楼东堡、刘强。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,于冬,诸葛立荣、张建忠。陈霖新、倪照鹏、施振球,何晓平 黄磊.王祥瑞。贾来全,明汝新,董益波.曹德森,刘光荣,何哈娜,岳相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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