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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,for,medical gases、engineeringGB.50751、2012主编部门.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。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的公告,现批准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。编号为GB.50751,2012。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.第4.1。1、1 4、1、2,1 4。1 4 3 4。1。7.4。1.8,4 1,9。1。4 2,8,4 3 5、4。4.1,1、4,4,4 7,4、5 2 4、6,4.3.4。6 7。5,2,1。5,2,5 1,5 2。9。10,1。4 3、10 1.5、10、2 17条,款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.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.二年三月三十日前.言,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。关于印发、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.修订计划.第一批、的通知.建标、2008、102号,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,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,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.施工.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,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,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。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 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通过反复讨论。修改和完善、最后经审查定稿。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。主要内容包括,总则、术语.基本规定,医用气体源与汇、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,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、医用氧舱气体供应.医用气体系统设计.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、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.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。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、认真总结经验、积累资料、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。地址.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,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、参加单位、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,主编单位、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.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,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.集团 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。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.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,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,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.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,参加单位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.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。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、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、马琪伟、丁德平,卢军 钱俏鹂 楼东堡。刘强 谢思桃、主要审查人,于冬,诸葛立荣,张建忠 陈霖新。倪照鹏,施振球.何晓平 黄磊.王祥瑞 贾来全 明汝新.董益波、曹德森、刘光荣 何哈娜,岳相辉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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