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,for,medical.gases、engineeringGB 50751、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.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的公告。现批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 50751 2012、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。第4。1。1 1 4.1 2.1,4.1.4,3,4 1。7,4,1 8,4。1,9,1、4,2 8,4,3.5。4,4.1,1、4,4,4。7。4.5、2,4 6,4,3,4,6 7,5。2.1。5 2 5 1.5.2,9,10、1 4 3,10,1,5,10 2,17条。款.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。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。关于印发。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、修订计划、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、2008。102号 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、管理。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。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、施工,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.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.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。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。通过反复讨论,修改和完善、最后经审查定稿、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.总则,术语 基本规定、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。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。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。医用氧舱气体供应、医用气体系统设计、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,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,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.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编制工作组,地址,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、本规范主编单位.参编单位.参加单位.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。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,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.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。集团,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、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、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.国际铜业协会.中国、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,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。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,参加单位,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。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,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.主要起草人。王宇虹 马琪伟.丁德平、卢军、钱俏鹂。楼东堡 刘强 谢思桃。主要审查人,于冬,诸葛立荣 张建忠、陈霖新,倪照鹏.施振球 何晓平 黄磊,王祥瑞。贾来全 明汝新、董益波、曹德森 刘光荣、何哈娜。岳相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