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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.code.for。medical,gases,engineeringGB、50751.2012主编部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、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的公告 现批准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、为国家标准.编号为GB。50751。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 第4,1,1.1 4、1.2。1 4 1、4、3 4、1、7,4、1。8,4,1,9,1。4.2.8、4,3,5,4 4,1,1、4,4.4,7,4、5,2、4。6,4、3 4 6,7.5,2,1。5 2 5 1 5、2 9 10.1 4。3,10,1、5,10 2,17条 款、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。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.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、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。修订计划,第一批.的通知。建标,2008。102号,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,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、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。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、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.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、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,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.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.修改和完善.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、总则。术语、基本规定,医用气体源与汇。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,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、医用氧舱气体供应.医用气体系统设计,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、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、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.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、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。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、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编制工作组。地址、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。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,参编单位.参加单位,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、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参编单位。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.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。集团,有限公司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。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。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,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,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.参加单位。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、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。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,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,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,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。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.主要起草人。王宇虹 马琪伟 丁德平,卢军。钱俏鹂。楼东堡,刘强,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、于冬,诸葛立荣、张建忠 陈霖新、倪照鹏.施振球。何晓平。黄磊,王祥瑞、贾来全。明汝新。董益波、曹德森,刘光荣.何哈娜 岳相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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