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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。for、medical,gases,engineeringGB。50751,2012主编部门.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.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。的公告.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。50751,2012,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,其中、第4。1,1,1 4,1.2、1 4,1、4.3,4。1,7 4 1,8。4,1、9,1、4 2.8。4、3,5.4,4。1,1,4,4。4、7。4.5.2 4.6.4.3.4、6。7、5,2.1 5,2、5、1 5、2,9,10,1.4.3、10,1。5.10,2。17条。款,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、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。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。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关于印发,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、修订计划。第一批,的通知。建标,2008。102号.的要求.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。研究.管理.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。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、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。施工,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,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。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,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,修改和完善,最后经审查定稿,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。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。术语 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,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、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、医用氧舱气体供应。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。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.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。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.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、认真总结经验、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。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.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编制工作组,地址,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,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。本规范主编单位.参编单位.参加单位、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、主编单位。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,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.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,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、有限公司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.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。国际铜业协会、中国、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。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、参加单位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、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。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。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。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.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、主要起草人、王宇虹,马琪伟,丁德平,卢军,钱俏鹂,楼东堡。刘强 谢思桃,主要审查人。于冬。诸葛立荣。张建忠、陈霖新 倪照鹏,施振球 何晓平.黄磊,王祥瑞.贾来全,明汝新。董益波。曹德森。刘光荣,何哈娜、岳相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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