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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。for、medical,gases,engineeringGB.50751,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.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,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.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、50751 2012、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。其中。第4.1,1,1。4 1.2,1,4.1。4、3 4,1。7,4 1.8.4,1。9,1、4。2。8.4。3,5。4.4.1、1 4。4,4.7,4.5 2.4 6 4.3,4。6.7,5,2。1.5。2,5。1.5,2,9 10 1 4、3.10。1,5、10,2.17条、款.为强制性条文.必须严格执行、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、言,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。关于印发,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、第一批 的通知、建标,2008、102号,的要求、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,研究.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。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.施工,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.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,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.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.修改和完善、最后经审查定稿,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.总则.术语 基本规定。医用气体源与汇。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,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、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.医用氧舱气体供应。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。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,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,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.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。认真总结经验,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。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、地址.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。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、本规范主编单位.参编单位.参加单位、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,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,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,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。有限公司,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.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、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,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,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,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,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,参加单位,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,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、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.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、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,主要起草人、王宇虹,马琪伟、丁德平,卢军 钱俏鹂,楼东堡.刘强。谢思桃,主要审查人,于冬、诸葛立荣。张建忠 陈霖新。倪照鹏,施振球,何晓平 黄磊.王祥瑞.贾来全、明汝新。董益波、曹德森,刘光荣。何哈娜,岳相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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