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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、code、for、medical gases.engineeringGB、50751。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.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.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的公告 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.为国家标准.编号为GB,50751、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。其中,第4.1,1,1.4,1、2,1 4 1。4。3.4 1.7。4,1。8、4.1.9,1,4,2,8。4、3。5、4,4.1,1,4.4.4。7。4、5,2,4 6、4,3.4,6 7,5 2,1。5.2。5 1,5、2,9,10。1.4。3、10,1、5 10。2、17条 款 为强制性条文。必须严格执行。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、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.关于印发、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.修订计划、第一批、的通知.建标,2008、102号 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.研究,管理,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,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,施工,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,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,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,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.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。通过反复讨论.修改和完善,最后经审查定稿。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、主要内容包括,总则,术语,基本规定。医用气体源与汇。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、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、医用氧舱气体供应,医用气体系统设计.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.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。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。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。认真总结经验,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,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。地址、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,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。本规范主编单位、参编单位,参加单位,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。主编单位.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,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、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,上海现代建筑设计,集团,有限公司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.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,国际铜业协会,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.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、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。参加单位,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。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。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.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.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.王宇虹、马琪伟.丁德平。卢军.钱俏鹂,楼东堡。刘强.谢思桃,主要审查人、于冬 诸葛立荣。张建忠、陈霖新、倪照鹏,施振球 何晓平,黄磊、王祥瑞.贾来全,明汝新。董益波 曹德森 刘光荣.何哈娜 岳相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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