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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,code、for、medical,gases engineeringGB,50751.2012主编部门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.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.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的公告,现批准,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.编号为GB、50751,2012.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,其中。第4、1,1,1 4。1,2,1。4。1 4、3.4,1.7,4,1、8,4、1,9。1,4 2 8。4,3、5。4,4。1 1。4 4.4.7。4,5.2、4 6。4,3,4.6、7、5、2,1、5。2,5、1 5,2,9.10,1.4.3。10。1,5。10,2,17条.款、为强制性条文、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,二年三月三十日前。言、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,修订计划.第一批,的通知,建标.2008。102号。的要求,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。管理。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,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.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 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、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,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,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.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,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通过反复讨论.修改和完善。最后经审查定稿,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,主要内容包括.总则 术语,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,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,医用气体工程施工,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,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.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,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、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,积累资料、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。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,编制工作组,地址,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。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。本规范主编单位、参编单位。参加单位。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、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,参编单位。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、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.上海现代建筑设计、集团。有限公司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,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、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.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、国际铜业协会。中国,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.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.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,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,参加单位.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.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,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。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、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、主要起草人、王宇虹、马琪伟.丁德平。卢军.钱俏鹂、楼东堡。刘强.谢思桃.主要审查人、于冬。诸葛立荣,张建忠、陈霖新.倪照鹏.施振球、何晓平,黄磊.王祥瑞 贾来全。明汝新,董益波,曹德森、刘光荣.何哈娜,岳相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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